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拟出台新规

才疏学浅

  本报讯(记者孙蔚)在住房租赁过程中,有关押金、租金的纠纷一直是投诉的重点。为了堵住租房押金、租金监管漏洞,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明确将住房租金纳入监管,对于单次收取超3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需将超收租金存入第三方专用账户,租客可自行查询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至3月5日,可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近年来,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防范化解资金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对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押金、租金加强监督管理。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新规出台有利于稳定租赁市场预期、提振租赁双方的信心,预计将对全国其他城市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意见稿提出,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北京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账户管理。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开招标选定从事押金托管、租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介协会共同建立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系统;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标商业银行中开设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第三方押金托管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对超过三个月租金以外的部分实施监管,按月将租金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

  为保障押金、租金及时退还,意见稿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一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此外,为加强监督管理,意见稿还就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查询以及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方面规定承租人可通过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押金托管、租金监管账户内金额;另一方面规定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王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