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301017):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才疏学浅
原标题:漱玉平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津天士力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90%股权、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 60%股权,以及李杉杉持有的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主要从事医药零售连锁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之“零售业(52)”之“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525)”。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F)”之“零售业(52)”。

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说明》签章页)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