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在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就2023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王建明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王建明,男,196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年 8月至 2003年 8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信贷员、客户经理;2003年9月至今,历任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副主任;2017年10月至2023年12月12日,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已离任。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任期内,本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本人独立性的任何情况。
二、独立董事王建明2023年度履职情况
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累计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4次,董事会会议17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15次(其中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
独立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
参加审计 委员会次 数 | 参加提名 委员会次 数 | 参加战略委 员会次数 | 参加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次数 | 缺勤次 数 | |
王建明 | 9 | 2 | 2 | 2 | 0 |
2023年度,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章程》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公司每次召开董事会前,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会详细阅读董事会议案,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材料。在会议上,审慎、认真、勤勉地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领域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意见与建议,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及其他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五)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本人在任期内分别在各专门委员会中任职,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均能够按照各议事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开展相应工作,以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履行各项职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当面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帮助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3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部门沟通会,审阅议案资料等方面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2023年度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前征得了本人的认可,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情况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经本人充分了解和查验,本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对担保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并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高管薪酬的管理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给广大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与所有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8.60元(含税),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和转增股份总数量。
(七)股权激励情况
1、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2、回购注销
报告期内,鉴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25日实施完毕、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6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事项。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有效的披露信息。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本人的权利,发挥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作出专业判断,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
现本人虽已离任,仍衷心希望公司持续发展,业绩不断攀升,未来可期。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