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根据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简单来说,“第三者”就是指除车上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人。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对于事故中的“第三者”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
驾驶员下列情形不属于“第三者”的情形:
1、如果因为驾驶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那么,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因为自身过错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保险人赔偿。
2、驾驶员停车下车检查车辆时,车辆往前滑行致驾驶员受伤的,因驾驶员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依照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变:
1、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认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一般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来判断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也可以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
2、驾驶人与“第三者”的转化
由于驾驶人的特殊身份,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当驾驶人乘坐于驾驶室时,他既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又是“车上人员”。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能否发生转化,关键要看“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以后,其“车下人员”的身份是否仍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等特殊身份发生身份重合,若无身份重合,则“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成功转化,若存在身份重合,则“车上人员”只是转化为“车下人员”,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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