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300745):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才疏学浅
原标题: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欣锐科技(300745):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合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