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人健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王祥安、浙江自贸区雪源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舟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舟山里肯”)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舟山里肯60%股权,舟山里肯主要从事医药零售连锁业务,属于医药零售行业,并已经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营资质。除此之外,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为同行业横向并购,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王祥安、浙江自贸区雪源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舟山里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舟山里肯”)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舟山里肯60%股权,舟山里肯主要从事医药零售连锁业务,属于医药零售行业,并已经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营资质。除此之外,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为同行业横向并购,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