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才疏学浅
原标题:新宙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采购物流中心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中心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相应业务的负责人、采购物流中心负责人、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期货操作人员。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二)采购物流中心及销售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中心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

(三)公司财务中心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并由财务中心负责人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汇总持仓状况、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审计监察部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采购物流中心及销售部门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临时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报告:
(一)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采购物流中心指派专人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汇总持仓状况、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物流采购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