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畅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因控制权变更提前换届选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因控制权变更提前换届选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黄桂忠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许慧明先生、王欣女士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在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吴 刚 CHEN LINGSHENG
日期:2023年10月17日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因控制权变更提前换届选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因控制权变更提前换届选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黄桂忠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许慧明先生、王欣女士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在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吴 刚 CHEN LINGSHENG
日期:2023年10月17日